湖北文理学院理工学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育部教学〔1997〕6号)及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湖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工作手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以服务学生、服务学校、服务社会为宗旨,贯彻落实“以市场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充分调动各种资源,不断提高就业管理与服务水平,增强用人单位和毕业生的满意度,努力实现毕业生充分就业和高质量就业。
第二章 就业工作职责
第三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全面落实“一把手工程”,设立校、系两级管理体制。就业指导办公室在学校的统一领导下,归口管理全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各系在就业指导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四条 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全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就业市场建设、就业管理与服务等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落实国家有关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方针和政策,统筹全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负责毕业生的生源统计与报送,印制、审核与发放就业推荐材料和就业协议书;负责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的编制、毕业生派遣、改派及学生档案管理与转递工作。
(三)负责毕业生就业市场建设工作;负责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需求信息;负责做好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的接待和组织工作;负责组织校内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工作。
(四)开展就业指导、咨询与服务工作;负责全校就业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按时发布学校就业质量年度报告;开展毕业生就业市场的调查研究,掌握就业形势和市场动态。
(六)及时了解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开展情况,对各系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并实施监测,协助各系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七)依据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目标考核标准,对各系就业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八)配合完成学校及相关部门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各系负责本单位毕业生就业的日常教育管理与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学校的要求,负责本单位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二)负责毕业生生源地信息、档案去向的核对,并按要求报送学校就业指导办公室。
(三)做好毕业生择业就业教育,组织毕业生参加招聘会;开拓具有学科背景的就业市场,搭建就业工作平台,为毕业生择业提供有力支撑。
(四)掌握毕业生择业、签约及待就业动态,加强就业困难群体的帮扶工作。
(五)做好毕业生鉴定及相关材料的归档工作。加强毕业生离校教育,确保毕业生安全文明离校。
(六)对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进行审核,手续完备的,由辅导员签署意见、登记、备案后,按规定时间报送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核;不符合手续和规定的,帮助、督促学生补正。
(七)协助办理毕业生派遣事宜。
(八)根据学校安排,完成毕业生就业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人员应认真执行学校及上级部门的相关规定,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不断增加就业工作透明度。同时要关心爱护学生,努力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做好服务。
第三章 就业协议的签订与违约
第七条 就业协议是应届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一种书面约定,用人单位和毕业生为协议的甲方、乙方,学校作为鉴证方参与其中。就业协议书表达的是毕业生的择业意向、用人单位的接收意向、学校负责派遣的意向,是学校编制就业派遣方案的重要依据。
第八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应在双向选择、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九条 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各系应加强就业协议书的发放管理,禁止一人同时签多份协议的情况发生。
第十条 毕业生应本着诚信、自愿的原则签订就业协议书,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身情况,慎重对待签约,认真履行协议。
第十一条 毕业生提出违约并与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本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后,按违约流程办理相关手续,由就业指导办公室审核通过,发放新就业协议书。每位毕业生违约不得超过一次。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提出违约的,应与毕业生充分沟通并取得一致意见,出具解约函,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学校保护毕业生择业的正当权益,特殊情况可由就业指导办公室协同毕业生所在系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对招聘欺骗、恶意违约、违反相关规定的用人单位,学校将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情节严重者,将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四章 就业方案的制订
第十四条 就业指导办公室遵循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和政策,依据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就业协议书,编制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后,形成年度毕业生就业方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毕业生就业派遣方案的形成,采用自下而上的办法,毕业生本人、毕业生所在系确认基本信息,就业指导办公室依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就业派遣方案。方案一旦核准,必须严格执行。
第十六条 毕业生就业去向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协议就业:毕业生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申领就业报到证,到用人单位就业;定向培养、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地区或单位就业;
(二)国内升学:包括推荐免试和考试录取攻读硕士学位;
(三)出国(境):包括去国(境)外攻读硕士学位,或去国(境)外工作;
(四)灵活就业: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主要指自由职业、自主创业等;
(五)国家地方项目: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目就业,含三支一扶、大学生村官、西部计划等;
(六)未就业。
毕业生应根据个人情况在上报就业方案前,选择并确定一种就业去向,办理好相关手续。每个毕业生只能选择一种就业去向。
第十七条 在编制就业建议方案中,特殊情形的毕业生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结业生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就业协议的可列入就业建议方案,但其就业报到证将明确标注“结业生”字样;
(二)未取得毕业证或结业证资格的,不列入就业建议方案;
(三)在毕业体检中发现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应回家休养,其档案转回生源所在地;两年内治愈(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并落实工作单位的,可以办理改派手续。
第五章 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
第十八条 就业工作考核与评价是加强就业工作管理、提高就业工作质量和促进文明离校活动开展的重要手段。就业工作列入学校工作的考核和评价范围。
第十九条 考核与评价每年度考核评价一次,考核结果列入学校工作评价体系。
第二十条 考核内容与评价标准由就业指导办公室拟定,报学校批准执行。考核与评价工作以年度工作计划执行情况、毕业生就业指导情况、毕业生就业去向跟踪情况、上报就业材料情况、应届毕业生就业率等为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国家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的本、专科毕业生。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实施过程中若与国家新的政策和规定相矛盾,按新政策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